(2016)浙0825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旭东与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旭东,吴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2889号原告:范旭东,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建荣,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小军,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范旭东为与被告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吴小军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至款还清为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建玲独审判任,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范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吴小军以资金周转需要想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经原告数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范旭东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小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叶凯田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