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潘桂菊、王世平与安庆市大观区东明日用品店、胡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桂菊,王世平,安庆市大观区东明日用品店,胡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桂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平。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清,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腾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东明日用品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幢***室。经营者:汪东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丽娜。上诉人潘桂菊、王世平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东明日用品店(以下简称东明日用品店)、胡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潘桂菊、王世平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民初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世平、潘桂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章伏虎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严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