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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建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4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伟,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魏县。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6月1日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献芬、薛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建伟在魏县魏城镇常小庄村常某家门口外与常某说话时,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李建伟用脚朝常某的右腿部乱跺,后经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常某的伤为轻伤一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建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建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伟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建伟在魏县魏城镇常小庄村常某家门口外与常某说话时,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李建伟用脚朝常某的右腿部乱跺,后经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常某的伤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建伟方赔偿了被害人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常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建伟的供述,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我酒后找常某玩,在他家门口聊天过程中我俩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常某用手推我了两下,我将他摁在地上了,后来常某就捂住了他的右脚。我看他不动了,就问他怎么了,这时常某的家人就来了,来后常某就打电话报警了,你们公安机关的人来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2、被害人常某的陈述,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我当时在我家门口等我媳妇董某回家,停了一会我媳妇开车回来了,我在和我媳妇说话时,李建伟给我打电话说找我说点事。过了会,李建伟开车来了,我和他在我家的车后面说话。记不清因为什么事李建伟和我吵了起来,接着我们就打起来了。当时李建伟一脚跺到我的右小腿上,当时我就倒在了地上,接着李建伟用脚朝我的右腿上一直跺,我媳妇就拉开李建伟。当时我感觉右小腿很疼,后来邻居出来了,用手电筒一照我的右腿,我的右小腿脚脖处一直往外流血,之后就打120救护车去医院看伤了。3、证人董某(常某妻子)证言,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我开着车回家,到我家附近我看见我老公常某在路边坐着,我看他样子可能喝酒了,跟他说了几句话,后来他手机响了,他挂了电话后,过了大概1分钟左右,我看见李建伟开车来到我们跟前。他和我老公走到我开的车后面聊天,后来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相互推打起来,我就从车上下来,下车后我看见李建伟用脚将我老公踹倒在地上,然后我就拦李建伟,李建伟就用脚在我老公的右腿上猛踹,大概过了两分钟左右,李建伟就不打了,然后我就报警了,等公安机关人来后我发现我老公的右腿膝盖处流血了,后来我就和我老公一块去医院看伤了。4、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常某损伤,属轻伤一级。另有被告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条,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建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宪锋审 判 员  冯宏波人民陪审员  赵小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晓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