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020号罪犯李彩和,女,1968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南坎13棵桩尚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1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彩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09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彩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彩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彩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彩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