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胡倩苑与雷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倩苑,雷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203号申请人胡倩苑,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丰南,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雷惠,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胡倩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雷惠在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重庆市涪陵巨柳新村廉租房项目的应收工程款3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胡倩苑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53号的房屋、担保人陈玉玲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A幢的房屋和担保人李金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53号的房屋及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倩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雷惠在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重庆市涪陵巨柳新村廉租房项目的应收工程款300万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中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