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徐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徐涛,徐昆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8号。负责人:许海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燕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涛,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被执行人:徐昆建,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本院依据(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向我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涛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中江花园11幢4单元502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