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北新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北新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5798号原告成都市北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大道33号1栋1楼9号。法定代表人刁华莹。被告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开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北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市北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北新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北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成都市北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