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永明五金批发部、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永明五金批发部,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4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永明五金批发部。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72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三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