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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覃秋桥与罗兴、文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秋桥,罗兴,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秋桥。被执行人罗兴。被执行人文慧。申请执行人覃秋桥与被执行人罗兴、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87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70元,执行费47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正按协议履行,据此,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87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