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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谢怀海、谢英凤与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怀海,谢英凤,黄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3039号原告:谢怀海,又名谢华萍,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现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英凤,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现住厦门市。被告:黄春生,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怀海、谢英凤与被告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怀海、谢英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怀海、谢英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春生偿还借款人民币4651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8000元的利息自1996年8月9日起,借款人民币53400元的利息自1997年2月1日起,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利息自1997年2月10日起,借款人民币18700元的利息自1997年2月17日起,借款人民币345000元的利息自1997年3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黄春生负担。事实和理由:谢怀海、谢英凤是谢文伍(债权人)与陈雪英(谢文伍之妻,已故)生育的子女。黄春生分别于1996年8月9日、1997年2月1日、1997年2月10日、1997年2月17日、1997年3月2日五次向谢文伍借款共计人民币465100元,并出具借条伍张给谢文伍收执。2000年8月3日,谢文伍因病死亡,其妻陈雪英也于2010年4月20日死亡。谢怀海、谢英凤系谢文伍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谢怀海、谢英凤作为谢文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黄春生主张权利。经谢怀海、谢英凤多次催讨,黄春生拒不履行义务。谢怀海、谢英凤认为,黄春生的行为已造成其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黄春生既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本院认为,黄春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认谢怀海、谢英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谢怀海、谢英凤主张的事实确认如下:黄春生曾多次向谢文伍借款,并于1997年2月10日出具结欠谢文伍人民币40000元的借条给谢文伍收执;黄春生又于1997年3月2日出具向文伍借款人民币345000元的借条给谢文伍收执。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条复印件上部用不同笔迹注明“98年2月10日124000;99年153760;200年190662”。嗣后,黄春生未能偿还借款。谢文伍于2000年8月3日因病死亡,其妻陈雪英也于2010年4月20日死亡。谢怀海、谢英凤系谢文伍、陈雪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庭审中,谢怀海、谢英凤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黄春生偿还借款人民币38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利息自1997年2月10日起,借款人民币345000元的利息自1997年3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谢怀海、谢英凤提供的黄春生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及原件、债权人谢文伍的户籍信息及死亡证明复印件、谢文伍之妻陈雪英的户籍信息及火化证复印件、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谢怀海、谢英凤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复印件予以佐证。综上事实,黄春生与谢文伍(已故)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具有直接的、较高的证明力,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凭证。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由于本案的出借人谢文伍现已故,对遗产又未进行处分,故其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谢怀海、谢英凤作为谢文伍与其妻陈雪英(已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出借人谢文伍的财产可依法予以继承,故谢怀海、谢英凤现依法向黄春生主张权利,于法有据。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作为出借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催告借款人黄春生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而黄春生未能偿还,其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谢怀海、谢英凤庭审变更主张黄春生偿还借款人民币385000元,系其自行处分的权利,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保护。其次,关于谢怀海、谢英凤主张黄春生偿还借款利息的问题。因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对谢怀海、谢英凤主张的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自其诉讼主张之日即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予以保护。至于谢怀海、谢英凤提供的借条上所注明的“98年2月10日124000;99年153760;200年190662”,是否为黄春生还款后,谢文伍所注明的尚欠借款,因黄春生未加以抗辩,本院不予干预。由此,谢怀海、谢英凤诉求的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春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各自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春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给谢怀海、谢英凤借款人民币38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谢怀海、谢英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谢怀海、谢英凤负担1000元,由黄春生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清艺人民陪审员  陈秀珠人民陪审员  吴瑜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