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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闫为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扬,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大谭镇。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