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306号
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5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夏刚。
委托代理人:张微,女,汉族,1984年3月2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秦著桂,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著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著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加龙
人民陪审员 洪 萍
人民陪审员 汤印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