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XX与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30号。截止2016年8月9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XX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12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本院已在执行其他案件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拍卖所得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8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