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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蒋某某,地址常宁市。蒋某某、刘某某与蒋某某其他案由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刘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