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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秀莲与路庆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莲,路庆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017号原告:李秀莲,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路庆花,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李秀莲与被告路庆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秀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秀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莲撤诉。案件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秀莲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