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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常山晶纳钙业有限公司与毛鸿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晶纳钙业有限公司,毛鸿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231号原告:常山晶纳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辉埠镇彭川村。法定代表人:吴晶宇,董事长。被告:毛鸿雁,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代理人:曾火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山晶纳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鸿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山晶纳钙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晶纳钙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常山晶纳钙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