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执复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军伟与隆许海、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撤回复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琴,刘军伟,隆许海,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复16号复议申请人:曾琴,女.申请执行人:刘军伟,男。被执行人:隆许海,男。被执行人: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新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曾琴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执异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复议申请人曾琴于2016年10月26日以和申请执行人刘军雄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曾琴撤回复议申请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曾琴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