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孔坤与被告刘宏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53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18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1日,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