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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孔坤与被告刘宏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53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18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1日,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