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0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小军与被告SAMBA MOUSSA NDIAME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军,SAMBAMOUSSANDIAME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585号原告孙小军,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SAMBAMOUSSANDIAME,男,1992年5月4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军与被告SAMBAMOUSSANDIAME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小军负担。审 判 长 汪 源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淼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