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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春华与彭杰,李泽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华,彭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215号原告徐春华,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9日,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王春晖,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杰,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积嘉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刘明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苗,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号。负责人杨帮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强,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负责人罗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欣,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春华诉被告彭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春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