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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7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胡昌来与张志军、王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来,张志军,王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708-4号申请执行人:胡昌来,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志军,男,汉族,舒城县人。被执行人:王泽梅(张志军之妻),女,汉族,舒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胡昌来与张志军、王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志军、王泽梅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胡昌来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