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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行审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田海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田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8行审512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田海友,男,汉族,出生1963年7月26日,住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62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16)豫1628行审204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书,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6行审复44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撤消了鹿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8行审204号行政裁定,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625号行政征收决定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3)62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姚鹏起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