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XX财与王伟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财,王伟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民初2072号原告:XX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6********),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王伟章(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4********),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现下落不明)原告XX财诉被告王伟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财诉称:我和被告王伟章是30多年的老朋友,被告先后多次向我借款100000元,并在2015年5月6日和6月5日分别向我出具借条,书面和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和3分,并约定了归还期限。但被告在支付利息到2015年11月后就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原告为此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伟章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和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6日,被告王伟章向原告XX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7月6日止,每月利息为本金的2%,按月支付。逾期未还违约金为每日本金的5%。2015年6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未清偿其余款项。本院认为,原告XX财和被告王伟章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具条确认借款事实,理应按约还本付息。被告未按约清偿,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章返还原告XX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伟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元忠人民陪审员 徐春燕人民陪审员 应晗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