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文斐与张海涛、陈梦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斐,张海涛,陈梦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492号原告:张文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海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梦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张文斐与被告张海涛、陈梦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斐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文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