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黄德宏与常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黄德宏,常华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245号原告: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德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宗杰,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德宏,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东、陈勇辉,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华,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黄德宏与被告常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黄德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黄德宏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黄德宏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黄德宏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人民陪审员 石 恒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