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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家、陈妹等与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委会、陈世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家,陈妹,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委会,陈世华,陈福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家,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妹,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媛,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志存,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根,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鹤年,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世华,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福荣,男,汉族,1956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再审申请人陈家、陈妹因与被申请人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委会(以下简称乌石头村委会)、陈世华、陈福荣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家、陈妹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水潭系陈世华、陈福荣人工挖掘、使用,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水潭系多年自然蓄水形成属事实认定错误。(二)案涉水潭具高度危险性,所有权人乌石头村委会及实际使用人陈世华、陈福荣应就陈家伟溺亡结果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而非七十三、七十五条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案涉水潭是上世纪60年代采矿后未回填形成的深坑自然蓄水而成,陈家、陈妹提交的水潭现状影响、照片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二)案涉水潭不属于法定的高度危险物,且案涉水潭并非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委会所挖,二审判决认定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委会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陈世华、陈福荣提交意见称:(一)案涉水潭系当地采矿后自然蓄水形成,且在陈世华、陈福荣承包范围外,二审判决认定陈世华、陈福荣没有“非法占有案涉水潭”符合客观事实。(二)二审判决依陈家、陈妹一审诉请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判并无不当,且案涉水潭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度危险物,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过错责任,责任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本案中,案涉水潭远离居民生活区域,地处偏僻,系因历史原因自然形成,并不属于乌石头村委会实施管理的公共场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乌石头村委会对案涉水潭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正确的。申请人陈家、陈妹在二审质证阶段对案涉水潭不在陈世华、陈福荣承包经营范围内的事实予以确认,在陈家、陈妹未举证证明案涉水潭系陈世华、陈福荣挖掘形成、占有使用,且该水潭并非公共场所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陈世华、陈福荣并非案涉水潭实际管理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关于陈家、陈妹申请再审提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是对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是对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高度危险责任属严格责任,其归责依据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高度危险的客观存在。高度危险不同于一般危险,《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是指诸如油煤采掘、地铁构筑等地表以下一定深度的深层挖掘作业,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特指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本案中陈家伟在案涉水塘溺亡结果的发生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抑或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致,二审判决认定陈家、陈妹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陈家、陈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家、陈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琼圣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代理审判员  黄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