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93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大学文化,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22日由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经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辩护人郑惟,福建笃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闽01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不服,以原判定性有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秀 清审判员 戴 永 忠审判员 高芸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明 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