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民终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杜娟、杜少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娟,杜少慧,杜岚,孔垂栋,陆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娟,女,1970年4月1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少慧,女,1978年12月2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岚,女,1979年9月1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三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71190714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垂栋,男,1968年7月1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学丽,女,1972年2月1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杜娟、杜少慧、杜岚因与被上诉人孔垂栋、陆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娟、杜少慧、杜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蒙彩虹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