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武经华、李海洋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经华,李海洋,李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374号被执行人武经华,地址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李海洋,地址开封县。被执行人李红伟,地址开封县。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武经华、李海洋、李红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年金民金初字第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经华、李海洋、李红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武经华、李海洋、李红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