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少菊、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少菊,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朱少菊,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注册号:330881602068528,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南区南三街6号。经营者:徐月琴,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朱少菊与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少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归还借款本金1377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巨大。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已歇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营者徐月琴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三街26号、28号店面及江山市阳光新城56幢1204室房产均已依法处置分配完毕。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少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3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