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青钢与骆兰兰、杨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钢,骆兰兰,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700号申请执行人陈青钢,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骆兰兰,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杨兵,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兰兰、杨兵下落不明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7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彬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