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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裴宣,张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宣,张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5民初485号原告:裴宣,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丽荣(系原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张园,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裴宣与被告张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丽荣、被告张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园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与被告张园约定2分利息,利息为8万×2%,25个月×1600元/月=40000元),本金与利息共计1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打下了一张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2月18日被告给原告还款2万元,剩余8万元说尽快还,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园辩称,借款不是被告所借,被告只是中间人,借款人是被告侄女张宏霞,利息是每月1.5分,半年结算,当时是25万元,被告侄女张宏霞给原告打的借款条,但是因经济下滑,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从我手中拿走2万元,2013年8月29日拿走2万元,2014年9月24日拿了11万元,共计向被告拿了15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5月31日,原告裴宣经被告张园引见认识了被告张园的侄女张宏霞,张宏霞向原告裴宣借款25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4年9月14日,被告陆续给原告累计还款15万元。2014年9月14日,被告张园对上述张宏霞所欠原告借款10元万元确认在自己名下,给原告出具10万元欠条一张。2015年2月18日,被告张园对原告所承担10万元债务归还了2万元,时至今日,尚欠8万元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被告自愿同意代其侄女张宏霞归还原告尚欠的借款10万元,且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债权人亦表示同意,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合法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将原始的借款单据收回,该债务转移行为成立并生效,双方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事后被告还主动归还原告2万元,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辩驳借款不是其所借,但其不可否认的是自愿给原告出具的欠据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新的欠据中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故对原告新的债权债务产生的40000元利息(8万×2%,25个月×1600元/月=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原告向本院主张之日即2016年8月3日起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8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裴宣支付所欠款8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16年8月3日起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裴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裴宣预交),由被告张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岩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务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