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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书强、刘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1刑初38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现住都江堰市。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汪涛,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现住都江堰市。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斌,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刘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代理检察员熊树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汪涛,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郑某某与任某(另案处理)未登记结婚但育有一子。被告人宋某与任某2009年相识,后一直保持两性关系。2015年初,被告人宋某为向任某索要分手费无果后,以向被害人郑某某揭发二人关系以及伤害任某家人为要挟,胁迫任某向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赌博输钱后向他人借款五万元,虚构任某未还欠款的事实,与被告人刘某共谋,利用任某出具的欠条,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欠款及利息共计八万元。被害人郑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帮助任某还清债务,向被告人宋某、刘某支付了该八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宋某分得65000元,被告人刘某分得15000元,钱款均被二人用于个人耗用。被告人宋某在案发后被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挡获。被告人刘某2016年5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己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汪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己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宋某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郑某某共计八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宋某、刘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任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银行记录,任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宋某、刘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8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刘某全部赔偿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建明审 判 员  曾晓泉人民陪审员  何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雅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