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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民初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00176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行政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书,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羌族,汶川县车管所工作人员,住四川省金川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峥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竺、人民陪审员王廷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峥嵘审 判 员  王 竺人民陪审员  王廷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