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真源、第三人四川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县水之梦温泉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真源,四川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县水之梦温泉酒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569号原告: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原达县)翠民屏街道办事(原达县南外镇)处杨柳工业配套区B2-2。法定代表人:王文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雷,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真源,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7日,初中文化,住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翠民屏街道办事(原达县南外镇)处杨柳工业配套区B2-2。法定代表人:李宜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原达县)南外镇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路288号秦巴医贸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张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达县水之梦温泉酒店。负责人:高建。原告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诉被告胡真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了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达县水之梦温泉酒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余雷,被告胡真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XX,第三人四川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达州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曾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达县水之梦温泉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中,原告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4元,由原告达州市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谢先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