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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字第10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斌申请执行惠阿丽、王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惠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字第10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现住临河区,系个体。被执行人惠阿丽,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现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惠阿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惠阿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6228481910238668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惠阿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南郊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6050元,账号:6228481910238668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何素尧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梦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