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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连会与蒋正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会,蒋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张连会,女,汉族,1989年11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蒋正云,女,汉族,1957年8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张连会与被执行人蒋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蒋正云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连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连会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蒋正云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