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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朱爱华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朱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3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朱爱华,女,1980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爱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5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爱华支付人民币10,15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549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