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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俞海朝、卢美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俞海朝,卢美静,刘士忠,王风华,刘士旭,邹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李保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俞海朝,男,阳谷县××布乡董庄村村民。被执行人:卢美静,女,阳谷县××布乡董庄村村民,系被执行人俞海朝之妻。被执行人:刘士忠,男,阳谷县××布乡董庄村村民。被执行人:王风华,女,阳谷县××布乡董庄村村民,系被执行人刘士忠之妻。被执行人:刘士旭,男,阳谷县××布乡董庄村村民。被执行���:邹彩凤,女,阳谷县××布乡董庄村村民,系被执行人刘士旭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俞海朝、卢美静、刘士忠、王风华、刘士旭、邹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52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俞海朝、卢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扣除已支付利息6865.95元,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士忠、王风华、刘士旭、邹彩凤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刘士忠、王风华、刘士旭、邹彩凤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执行人俞海朝追偿的��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