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2126号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代表人成文波,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惠玲,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瑞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诉被告陈瑞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被告陈瑞来已结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巧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