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2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孙桂仁与何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仁,何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310号原告:孙桂仁,男,民勤县人。被告:何新伟,男,民勤县人。原告孙桂仁诉被告何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桂仁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明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