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行终字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锦明、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锦明,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行终字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锦明,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范顺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5746-7。法定代表人:陈有兴,镇长。上诉人梁锦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梁锦明以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梁锦明诉称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中山市港口镇群乐社区群乐1组土地发包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因《招标公告》发包的土地包括了梁锦明承包的耕地,而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并非所有权人,亦未经原告同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撤销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发布的《招标公告》。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粤2071行初23号行政裁定,以梁锦明所诉标的不是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了梁锦明的起诉。上诉人梁锦明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梁锦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本案所涉诉讼标的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锦明以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锦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满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代理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云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