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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建三与赖立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三,赖立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5655号原告:胡建三,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赖立谱,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胡建三为与被告赖立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赖立谱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照年息24%标准支付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2、由被告赖立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14日,原告胡建三(甲方)与被告赖立谱(乙方)签订《借据》一份,载明: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乙方向甲方借到人民币1000000元,甲方已根据乙方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赖立谱账户;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双方确定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利息按半年到期结算一次方式支付,壹年借款期满由乙方利随本清,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应付利息。同日原告胡建三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赖立谱1000000元。因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赖立谱并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遂原告胡建三(甲方)与被告赖立谱(乙方)于2015年5月28日又签订《借据》一份,载明:乙方向甲方借到人民币1886500元,甲方已根据乙方要求于2012年9月14日出借乙方1000000元本金,累计本息计算到2015年6月13日止为18865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应利随本清以银行汇款方式一次性归还甲方;双方确定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到期乙方应付甲方本息人民币2169500元整。然借款期满后,被告赖立谱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胡建三催讨未果后,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被告赖立谱起诉来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立谱归还原告胡建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20元,由被告赖立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