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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桂娥与李凯东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娥,李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娥,女,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李凯东,男,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娥与被执行人李凯东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李凯东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23执7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