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杨华与张戬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张戬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第2268号原告:杨华,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三海,湖北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戬烈,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罗勤,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张戬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杨华负担。审 判 长 胡向阳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