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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晓利与张溪、张文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利,张溪,张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07-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利,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溪,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文英,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溪之夫。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溪、张文英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利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溪、张文英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自被执行人张溪、张文英处执行会案款2628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晓利。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8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