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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4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中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宝彪、许美艳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宝彪,许美艳,包头市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037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中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南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贾永涛,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石宝彪。被申请人:许美艳。被申请人:包头市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美艳,董事长。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0月3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临朐县东环路1117号1幢鲁(2016)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00622号土地及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中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临朐县东环路1117号1幢鲁(2016)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00622号土地及房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山东中豪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朐县东环路1117号1幢鲁(2016)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00622号土地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