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XX公司,潢川县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9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桑元村北300米。组织机构代码:74009XXXX。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被执行人潢川县XX公司,住所地潢川县迎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阮XX,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XX公司与潢川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京011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洪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姜凤龙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