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与徐丽红、宁城县天运膨润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徐丽红,宁城县天运膨润土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472号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民,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礼,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红,女,汉族。被告:宁城县天运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法定代表人:徐丽洁,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与徐丽红、宁城县天运膨润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邮寄费88元,合计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