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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与徐丽红、宁城县天运膨润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徐丽红,宁城县天运膨润土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472号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民,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礼,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红,女,汉族。被告:宁城县天运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法定代表人:徐丽洁,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与徐丽红、宁城县天运膨润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邮寄费88元,合计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