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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练小丽与王泽明、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明,周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600号执行申请人练小丽,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王泽明,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被执行人周小莉,女,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练小丽申请执行王泽明、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泽明、周小莉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为: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并承担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泽明、周小莉与执行申请人练小丽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泽明、周小莉在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17,5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17,5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17,5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17,500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17,500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17,500元;在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17,500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17,5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35,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35,000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35,000元;在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借款47,900元,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泽明、周小莉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练小丽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执行员  肖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浩 百度搜索“”